人力资源职业技能测评指导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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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示范评估初审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职业技能鉴定(指导)中心,国务院有关部门(行业组织、集团公司)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,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:

根据《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厅函〔2011〕33号,以下简称《评估通知》)要求,各地区、各行业全面完成了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质量管理自查及合格评估工作。截止到2011年12月底,部分地区、行业上报了300家申请参加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。为做好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示范评估阶段工作,经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同意,由我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示范评估初审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上报申请资料

鉴于每个所(站)的资料将由3位专家独立评估打分,为提高工作效率,请每个申请示范评估的所(站)上报3套资料,申请资料上报日期截止为2012年1月31日。

二、组织专家初审

我中心拟于2012年2月份召开会议,集中组织示范评估专家初审工作(具体时间另行通知)。

在初审期间,按照交叉、回避原则,将全部申请资料分配给由地方、行业推荐,且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经验的专家进行评估打分。每个所(站)的资料由3位专家独立评分,专家评分结果加总形成该所(站)的初审结果。

三、有关要求

(一)按照《评估通知》要求,各地区、各行业应着力做好本地区、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示范评估相关工作的动员、培训、宣传工作,为申请参加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提供质量建设技术培训交流机会;

(二)采取有力措施,使本地区、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了解、熟悉示范所(站)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,努力促进全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;

(三)积极支持我中心组织的示范评估初审工作,为参与示范评估的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

四、联系方式

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:朱兵  010-84661122

传真:010-84661120

电子信箱:zhubing0123@163.com

邮寄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

         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办

邮政编码:100101

 

 
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

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